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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援手,困境不独行,检察官带你了解司法救助制度
时间:2025-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其意义在于,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关怀和保护,也保障了公民在遭遇司法困境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救助的实行,彰显了法治的温度和力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将该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基本案情


彭某甲因生活矛盾来到彭某乙家附近,对彭某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彭某乙轻伤二级伤残十级,无法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非常困难,难以维持生计。

经调查,彭某乙来自贫困农村,系肢体叁级残疾人,其妻子也系听力叁级残疾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是低保户。彭某乙因案受伤住院,花费巨额医疗费,未获得任何赔偿。彭某乙的情形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彭某乙的家庭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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