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主题教育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一场情感纠纷砸出8万元刑事案
时间:2026-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恋爱同居、生儿育女

就等同于夫妻?财产就此混同?

???


现实中,部分群众深陷这样的法律误区。感情破裂之后,一时怒火上头打砸财物泄私愤,结果换来刑事追责。一起来看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情感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女)与何某(男)二人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三年并育有一儿一女,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6 年3月24日晚,熊某与何某发生感情纠纷,何某离家未归。熊某多次联系何某未果,遂驾车来到何某公司,在公司停车场发现何某日常使用的宝马汽车,依旧未见何某本人。熊某情绪失控,捡起停车场石块砸击车辆,造成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反光镜、车身内外等多处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8万元,车辆实际归何某公司所有,交由何某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熊某提起公诉,熊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检察官提醒

1. 厘清同居与婚姻的法律边界。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使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子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产生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同居期间财产以登记权属、实际出资判断归属,不能想当然认为 “同居即财产混同”。


2. 公私财产均受法律保护。情感纠纷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免责理由,无论财物属于第三方,还是同居对象所有,故意毁坏财物达到立案标准,不仅要赔偿被害人损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理性化解情感矛盾。情侣、同居伴侣之间发生感情纠葛,应当通过沟通、调解等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切记被愤怒情绪裹挟,不要因一时冲动,付出刑事案底与经济赔偿的双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