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晚,陈某与朋友聚餐饮酒。次日0时11分许,他抱着深夜无交警的侥幸心理,驾驶小车回芦溪老家。途经袁州区学府路金沙广场路段时,正好遇到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袁州大队交警在此设卡路检。
陈某停车接受检查,辅警易某将酒精快速检测棒伸入车内,红灯闪烁预警。眼看酒驾即将败露,陈某惊慌之下,竟猛踩油门企图逃跑。此时,辅警的手尚未从车内抽出被车辆带倒,千钧一发之际,他本能地用手扒住驾驶室车门保障自身安全。陈某彻底丧失理智,完全不顾挂在车外辅警的安危,驾车一路拖拽,行驶数百米直至沙背桥桥头路段。在此期间,辅警手臂及躯干被车辆拖拽、勒压,直到辅警力竭。经反复劝导,陈某这才停车,待辅警安全站稳,陈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次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已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