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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伤地球绿肺,乱伐当心涉罪
时间:2026-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介绍


刘某(化名)与袁州区某乡镇刘家组理事会商议,欲收购刘家组山场的杉木,双方约定由刘某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刘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刘家组山场砍伐林木并出售获利。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目前,该案已移送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林木是“地球绿肺”,承担重要的生态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石。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按规定的地点、数量等进行采伐,切勿因一时私利砍树毁林,最终导致刑事处罚这样不可挽回的后果。自觉抵制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收购、运输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让我们共同捍卫生态保护红线,守护绿色生态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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