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宜春市袁州区某镇交警中队在该镇一路段设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当日上午,被告人晏某骑电动车途经该路段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晏某停车后,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骑行电动车须佩戴安全头盔。晏某拒不配合并欲径直驾车离开,随即执勤民警带领辅警邹某对晏某进行劝阻。
为防止晏某驾车冲卡,民警将晏某的电动车钥匙拔下,并劝导晏某下车,准备将电动车移至路边安全区域。晏某当即挥拳击打民警右手臂。晏某的电动车被推至路边后,晏某再次冲上前挥拳击打民警右手臂,致民警右前臂下段背侧受伤。经鉴定,民警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佩戴安全头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骑行义务,既是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是配合交通管理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安全的重要防线,其执法权威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执勤民警始终以劝导教育为原则规范执法,晏某却因抗拒情绪,将正常执法视作 “找茬”,把依法履职的警察当 “出气筒”。两拳下去,换来的不是 “解气”,而是法律的严惩。
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配合执法不是“可选项”,对执勤民警实施暴力没有 “下不为例”,切勿因冲动触犯法律红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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