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看到一张小广告:“动一动手指,轻松赚几百。一张银行卡,走上致富路”。张某拨打上面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当面向张某讲解了银行卡“洗钱”操作,并引导张某直接与“上线”联系。尽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黑钱”,张某仍与“上线”取得联系并帮忙转移犯罪资金。

2024年5月,在“上线”的要求下,张某找到李某要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并许诺给予过账资金3%作为报酬。李某对钱财来路亦心知肚明,仍提供了两张银行卡,在钱到账后又根据张某指示将钱转移。
经查,李某两张银行卡进账共计29万元,已查明其操作转移中的2.5万元系被害人被骗资金。
张某、李某系共同犯罪,两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