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早年协议离婚后,始终对被害人纠缠不休,多次进行滋扰。2024 年的一天,不堪其扰的被害人将黄某某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黄某某为逼迫被害人与其面谈,竟铤而走险。
当晚 20 时许,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家楼下,发现被害人不在家且窗户未关,便不顾危险,徒手攀爬一楼外墙的下水管道闯入被害人家中,并在屋内等待被害人返回。
21 时许,被害人母女回到家中,刚发现屋内有陌生人闯入的迹象,正准备拿出手机报警时,躲在房间门后的黄某某突然冲出,一把抢走被害人的手机,阻止其报警。遭到反抗后,黄某某情绪失控,与被害人母女发生扭打,并以暴力威胁母女俩停止呼喊。被害人母女因害怕继续被殴打而被迫噤声,随后被黄某某带至客厅沙发控制。在此后的近 10 个小时里,黄某某多次查看被害人手机、质问相关信息,即便被害人母女反复要求其离开,黄某某仍拒不退让,直至次日早上 7 时许,才自行拨打 110 报警电话,在楼下等待民警到场处置。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黄某某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