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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任性打人?莫让“醉”上加罪!
时间:2026-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冯某与朋友聚餐时饮用白酒,结束后由朋友联系代驾司机夏某送其回家。夏某驾车将冯某送至袁州区下浦街道一小区后,收取代驾费用50元。冯某认为价格不合理,与夏某发生言语争执并阻拦其离开,随后用右拳击打夏某面部,致夏某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冯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提醒


饮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冲动动手必受法律严惩!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饮酒后情绪失控动手伤人,即便声称“酒后不清醒”,也无法逃避法律责任。遇到矛盾冲突时,应通过协商、投诉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诉诸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则行政处罚,重则牢狱之灾,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饮酒需有度,遇事要冷静,尊重他人权益就是保护自己。切勿因一时冲动,让“酒意”变成“悔意”,让争执升级为犯罪!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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