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1日晚19时20分许,被害人曾某某将其车辆停靠在宜春一中正门口对面的马路上等候接小孩放学,曾某某脱下鞋躺在汽车后排座位休息。被告人谢某拉开曾某某车辆副驾驶的车门并伸进身子,伸手去拿曾某某放在汽车中控的手提包。当时曾某某听到车门被打开的声音后起身查看,发现谢某拿包后立即伸手去抓,谢某抢过包迅速逃离,曾某某追赶不及。随后曾某某报警,警方接警后,在距离案发现场五米内停放的路边电动车下找到被抢走的手提包,内有一部苹果12pro手机、现金1730元、两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挂坠、一枚黄金戒指以及一些曾某某的身份证件等物品。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抢财物价值55369元。
(图片来源网络)
虽然谢某拒不承认罪行,但是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被抢手提包上提取到混合基因型,检出曾某某与谢某的DNA分型。此外,曾某某清晰辨认出谢某即是作案人,路面“天网”监控也完整记录下谢某的行动轨迹。经查谢某还曾有多次“拉车门”抢夺、盗窃的前科,作案手法与此次高度吻合。即便到案后始终“零口供”,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我院以谢某涉嫌抢夺罪依法移送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处谢某实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在我省司法实践中,抢夺他人财物12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
检察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拉车门”式案件,但非传统的盗窃案,被告人原以秘密窃取为目的,但在尚未既遂前即被发现,随后将行为转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但未对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在实行行为时转化为抢夺罪。被告人谢某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但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其狡辩毫无意义。“零口供”并非脱罪“护身符”。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手提包上的DNA分型将谢某与犯罪现场直接关联,被害人的辨认锁定了作案主体,“天网”轨迹还原了其行动路线,再结合其多次同类犯罪前科,各项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
此类“拉车门”案件的发生,多因被害人停车后疏忽大意未锁车门。检察官在此提醒,无论停车时间长短,离开车辆或在车内休息时,务必确认车门锁闭、车窗关严,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妥善存放于隐蔽处,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警示不法分子,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任何企图通过侥幸心理逃避制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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