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在网上了解到,拍摄商铺收款码帮忙转账就可以赚钱,因为刚买了车,车子要买保险,但是工资还没发,袁某某就想做这个事赚钱。
2024年10月15日,袁某某去到他常去的理发店,偷拍老板娘卢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上线收取诈骗资金。在收到诈骗资金后,袁某某欺骗卢某某说,这是刷信用卡套现买车的钱,让其帮忙将收到的29980元,转入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号中。
2024年10月16日,袁某某到袁州区某泡澡店,偷拍店内老板聂某某支付宝收款码,发给上线收取诈骗资金,随后编造理由让聂某某将资金转入自己名下支付宝账户中,但聂某某的支付宝被风控,随后案发。
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袁某某偷拍支付宝收款码所收款项,均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涉案钱款。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我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