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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拨打电话,我也成了诈骗犯……
时间:2025-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诈骗案件。

案情摘要

李某某明知是诈骗,仍然在利益的驱使下帮助犯罪团伙拨打被害人电话以便犯罪团伙假冒客服通过QQ语音实施诈骗活动。李某某将一部手机用来添加犯罪团伙假冒的客服QQ并拨打QQ语音通话,而使用另一部手机插入事先购买好电话卡,拨打被害人的电话。当被害人接通电话后,李某某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犯罪团伙则假冒客服通过QQ语音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被网络诈骗。


1、不轻信天上掉馅饼,贪图小利吃大亏。坚决做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保持高度警惕性,全民皆兵防电诈。当察觉异样时,应及时挂失相关银行卡、电话卡,拨打报警电话或12309检察服务热线,至当地派出所寻求法律帮助。

2、警惕“高薪兼职”陷阱。任何以“简单操作”、“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工作,都有可能是犯罪陷阱。请大家牢记:守住法律底线,既是对他人财产的保护,也是对自身和家庭的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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