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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第1期】跟直播学狩猎?真“刑”!
时间:2025-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刘某某(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时加入一粉丝团群聊,观看群内狩猎视频等内容后萌生了狩猎的念头。随后刘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先后购买相关设备,自行组装成一套电击狩猎工具,多次放置该狩猎工具用于狩猎野生动物,并将狩猎到的野生动物带回家食用。

(图片来源网络)

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现该案已移送辖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

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主动学习并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检举、积极制止非法捕捉、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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