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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板恶意拖欠工资,“刑”不“刑”?
时间:2025-0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所有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当老板恶意拖欠工资,以各种方式逃避债务,那得问问刑法,“刑”还是不“刑”?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刘某某(化名)在袁州区某商场经营一家餐饮店,因经营不善,于2023年4月关门停业。


自2023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拖欠店内员工工资,共计拖欠12名被害人自 2023年2月至3月的工资合计63429元。

2023年3 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12名被害人签订了一份欠条,承诺将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将所有拖欠工资支付完成。


2023年4月份该店关门停业后,被害人通过电话及微信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讨要工资,但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敷衍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之后便不再接听电话及微信。


2023年6月,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12名被害人举报后,多次打电话和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给被告人刘某某未果。

2023年7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治安大队开展立案侦查,后移交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法院。日前,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支付 12 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九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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