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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戴头盔只为隐藏身份,现代版“掩耳盗铃”
时间:2025-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认不出我”

认不出我”

只要我戴着头盔

就没人能认得出

殊不知......

案例

2023年2月-4月期间,欧阳某某多次在宜春城区盗窃未锁地锁的电动车,由于作案时骑摩托带着头盔,自认为不会被人认出,欧阳某某在案发后拒不交待犯罪事实。
殊不知,警方早已根据相关线索锁定了他的犯罪行为,后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欧阳某某起诉至袁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群众应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防盗水平

1.把车停到路灯光线良好的地方,在灯光下作案的难度比在黑暗中要大大增加;

2.给车辆安装实用可靠的报警器等安全装置,万一车辆被破坏,可及时鸣笛报警,避免进一步损失;

3.尽可能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如果发现被盗,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保护好现场,以便警方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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