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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贩毒“中介”热心肠,牵线搭桥可真“刑”
时间:2024-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毒品之害猛如虎,近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有些人禁毒意识淡薄,以为介绍买卖毒品、毒品交易不沾手就可以规避法律的惩罚,然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对毒品交易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潜藏着巨大社会危害,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居间介绍而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案件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被告人易某受贩毒人员何某委托,为何某留意“客源”帮其销毒。当月,吸毒人员彭某和陈某经被告人易某介绍,分别在贩毒人员何某手中购得含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一个。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易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将该案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和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


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此时居间介绍行为是贩毒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一般从中间行为中牟利,收取促成毒品交易的“居间费”,也有一些并不收取费用,但收取“居间费”与否不影响其构成毒品犯罪。

我国对毒品一直是“零容忍”态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抵制毒品。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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