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依法建议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惩处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该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王某聘请刘某、李某、张某三人在王某经营的某修脚房从事修脚工作,后由于经营不善,该修脚房倒闭,王某拖欠刘某11580元、李某9500元、张某14500元工资,共计35580元。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王某置之不理,未按指令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
2022年12月23日,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3年4月7日,王某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刘某、李某、张某三人。2023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结清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已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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