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时,发现尚在试用期的员工虚假填报工作经历,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虚报工作经历的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元的诉请。
法院查明,吴先生经过招聘获得了北京某保险公司的录取通知书。入职时,他按照公司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有效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在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吴先生填写的工作经历均为“2013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A保险公司工作”。
随后,保险公司在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时发现,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吴先生与B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吴先生与C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与吴先生在入职登记时所填写的工作经历明显不符。公司认为,吴先生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在其入职13天后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向吴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吴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吴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吴先生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均载明“公司将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填写内容及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本公司将有权按不符合录用条件与该员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本人承诺处载有“上述填写内容均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的内容。吴先生对此确认并签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吴先生在应聘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工作经历存在严重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如填写内容虚假,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吴先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进而认定吴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