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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生态检察工作报告

 

2017年12月21日在袁州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小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报告我院生态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紧紧抓住我省被列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机遇,按照省检察院“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和“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要求,围绕袁州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区”战略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立足办案,加大内外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生态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把服务绿色发展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的司法办案活动中,聚焦破坏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办案工作新成效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深入发展。

1.持续加大生态领域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原则,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2016年以来共批准逮捕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嫌疑人26人,起诉 63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快捕快诉,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如及时介入彬江镉污染事件,依法快捕快诉宜春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两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2.严肃查办生态环境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坚持把惩治生态领域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生态领域依法、规范、廉洁执法。积极查处破坏生态环境领域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协助市检察院查办了宜春市环保局原副局长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环评、环境许可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案,现该案已由我院审查起诉至法院进行审理。加大对生态领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蚁贪”查处力度。依法查办了水江镇快荣村原书记黄某某贪污公益林补贴款案,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以高检院、省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加大监督移送、立案和追捕、追诉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得到依法处理。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10件2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针对生态检察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在查处排污企业中执法不严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督促整改落实的检察建议16份。

二、以联动配合为抓手,提升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

在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创新思路,逐步建立和完善机制,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检察工作特色,提升运用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水平。

1.健全内部配合机制,创建司法办案格局。一是推进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专门规定由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生态检察日常工作,在办理生态检察案件时做到专案专办,确保案件质量。二是整合内部资源。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内部协作配合,积极探索“捕、诉、侦、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促成侦监、公诉、自侦、控申、民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努力构建生态检察工作大格局。

2、完善外部协作机制,汇聚执法司法合力。建立与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逐步实现对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实时监督,有效防止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与林业、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细化线索、案件移送机制,健全生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3.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推动建立“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给予货币、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努力把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如在办理廖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经审查核实,廖某某共砍伐樟树13株,蓄积共计0.33立方米,为恢复被破坏的植被,要求其家属补植樟树,恢复原状,并结合此情节对廖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三、以预防宣传为重点,营造保护生态环境良好氛围

紧紧围绕服务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集中力量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创造良好氛围。

1.结合办案开展生态领域犯罪预防。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原则,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多形式、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题预防和警示教育活动。与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专题预防活动实施方案》,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开展警示教育及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犯罪防控体系。如派员在区环保局检查企业排污时进行现场监督,并提出其在处罚排污单位时,必须发放《告知书》,处罚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的建议,取得了良好的预防效果。

2.重视生态检察工作宣传。充分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生态保护和生态检察工作做法及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关注度和认同感,为生态检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如派出宣传组,深入乡镇、学校开展生态法制宣讲、现场咨询、以案释法等活动,着重宣传生态犯罪、生态保护和环保法规知识,提升群众的环保法制意识。

3、强化生态检察理论研究。强化生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及时分析全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工作建议。如我院干警撰写的两篇生态检察工作理论调研成果分别在鄂赣湘三省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工作研讨会和全省检察机关理论研讨年会获奖,为检察机关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范例和理论参考。

四、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院探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突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主要有:

1、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一是存在一定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情况。在实践中,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绝大多数作为行政违法案件予以处理,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未予移送,致使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是判决轻缓化较为明显,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判处实刑较少,判处缓刑的居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效果。

2、司法办案中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环境污染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水、大气污染的案件,证据收集具有即时性的特点,一旦错过收集全部证据的时间节点,重新收集证据非常困难。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由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大多以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证据,在一定层面难以达到刑事司法办案的证据要求标准。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行不畅。对涉刑案件的移送条件、证据标准、移送程序等关键问题规定模糊,执法司法部门认识不一致,致使移送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低。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实时共享,影响了监督力度和成效。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党的十八大要求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要求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此,我院将认真面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生态检察工作:

1、明确思想目标任务。坚持把生态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部署,切实抓出成效。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和完成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

2、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按照工作部署要求,继续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建设的职务犯罪。同时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成全方位、多领域的预防工作机制。

3、创新执法办案理念。可综合运用提请抗诉、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构建“诉讼监督、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协调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格局。

4、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林业、环保、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防止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强与党委、政府、人大及上级院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就生态检察的工作理念和法律适用达成共识。

5、强化预防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坚定的步伐、更加务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忠实履行检察职责,努力开拓生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富裕文明秀美新袁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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