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主题教育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关于“双超型”驾驶入罪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双超型驾驶入罪的几点思考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陈 娇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扩充了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将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以下简称双超)行为,但是在实际司法运用中,对于双超型行为还未具体量化,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还未解决。因此应尽快量化相关入罪标准,以便司法人员更好的拿捏尺度,运用于司法实际。

【关键词】双超型 危险驾驶 入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罪名,把醉酒驾驶等情形由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对象升格为由《刑法》规范,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强有力的遏制了醉酒驾驶频发的势头。《刑法修正案(九)》中双超型驾驶入罪走的路线与醉驾入刑一致,但一个行为升格为刑法规制并非一锤子买卖,究竟超员、超速多少方可定义为严重、旅客运输车辆是否需要分类,相关法律是否需要修改完善等问题亟需解决,因此亟待相关部门出台更具体的法律解释与《刑法修正案(九)》搭配,共同编制安全之网。

一、双超型驾驶入罪的必然性分析

(一)有利于《刑法》体系的完善。双超型驾驶行为归根到底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情形,通常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双超型危险驾驶不仅仅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更严重的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单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无法做到行为的危害性与处罚结果相当的,因此,双超型危险驾驶入罪是历史的必然,有利于《刑法》体系的完善。

(二)双超型客车、校车事故频发。据统计,2011 年至 2014 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 6649 起,死亡 2891 人,其中,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 53%[①]另据消息,早在2012年,因频发超载型货车特大事故,有律师就建议借鉴醉驾入罪模式,将超载货车以危险驾驶罪入罪。[②]对货车都如此,更何况是搭载乘客的校车和客车。

(三)责罚不相当,违法成本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轻,违法成本低是机动车不惧违法的重要原因。

二、实际司法运用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徒法不能自行。光有好的法律不行,还必须有持久和严格能动的执法力度,才能使法律落到实处。此次新增规定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面临的当然是执法必严的难题。

(一)对校车、旅客运输的理解。是单纯字面理解带有校车标识、客运标识的校车及客车,还是可以做扩大解释,将校车定义为承担学生接送工作的所有机动车,如私立幼儿园将普通面包车用来接送学生,其严重超载,是否可以将该面包车定义为校车?再如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使用货运机动车运输旅客,严重超过了额定数量,是否可将该货式车辆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还是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③]的规定,只对其做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些问题都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双超未具体量化。对于严重超速、严重超员的认定,根据公安部201511月下发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内容,有具体超员、超速的规定,但该规定仅仅是公安部下发的,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定义为法律,也不能定义为司法解释,因此亟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保障刑九的正确、统一实施。

(三)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伍佰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公安部下发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中规定,根据汽车类型,分别超过额定乘员的50%--100%可认定为严重超载,依法可立案侦查,可见,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明显的冲突,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形。2、根据现有《道路交通法》关于超速的规定,超速50%以上的,处伍佰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但是公安部的试行规定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可以立案侦查,即可能构成犯罪,从普通违法行为升格为触犯《刑法》,规定亟需统一。

(四)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证据认定问题

1、关于严重超员问题的认定。当场查处当然是最有力的直接证据,但是该情况是少之又少的,对于未当场查处的情况,如何认定超员呢?根据乘客的证言?可乘客过多,证言却又是带有证人主观意识的,可能各有各的说法。找齐所有当时的乘客?可想而知这是不现实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客车,尤其是农村客运,人多车少,超载现象非常严重,但是监管并不能完全到位,定点督查的方式成为了最常用的,因此有部分司机让乘客在快达到检查点时下车,抄近路到下一个点再上车,从而避开检查,如此超载该如何认定呢?

2、关于严重超速问题的认定。根据现有条件,一般认定汽车超速有两种方法,即点式测速和区间测速。区间测速的装置一般为2个或4个摄像头,分为先后拍摄汽车路上行驶时两个不同位置的照片,并自动计算时间差T,由于这两个地方的距离是已知的S,因此汽车的速度V为距离S除以时间差T。根据该方法算出的速度是该段距离的平均速度,是概况不准确的,是否有更精准的测量方法来认定呢?而且部分司机如果在区间测速的终点前驶离,是无法检测到其速度的。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多使用采点式检测设备测速过往车辆。这些设备具备自动抓拍、分析与传输功能,将超速车辆自动上传至交警的违法数据服务器中。[④]但是,定点测速容易被机动车驾驶人躲避,并且覆盖范围有限,因而在制止超速行驶方面效果有限。

三、完善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几点建议

(一)对校车、旅客运输含义的理解。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校车、旅客运输的含义,笔者建议将没有校车标识的普通车辆运输学生的情形定义为校车业务,对于旅客运输的理解,公安部下发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中规定为载客汽车[⑤],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笔者建议将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扩大至所有运输旅客的车辆,而不单单是载客汽车。

(二)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规定合法化。1、校车业务入刑标准应更严于普通旅客运输标准。根据现有的公安部的试行规定,对超员和超速均做了量化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对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适用同一标准,笔者对此有异议。鉴于校车业务接送的对象主要为学生,而且很大一部分为中小学生,其年龄小,比普通旅客阅历少、自救能力差,笔者建议对校车业务入刑采取更严于普通旅客运输的标准,以便更好的保护祖国的花朵。2、现有规定的合法化。双超型危险驾驶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涉及当事人是否犯罪的重大问题,公安部出台的试行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应该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办案实际,确保法律的公正。

(三)相关法律的修改。1、双超入刑在若干条款上与《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不一致,若不进行修改,将导致同一行为即可以以《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将其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对象,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应尽快修改。2、对超速行驶应增加主动告知违法当事人条款。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上规定对审核和录入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通知当事人的义务,也未规定违反时限的证据无效,故笔者建议应当明确规定对于交通监控设备所取得的证据期限:(1)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该证据无效;(2)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十日内未发出书面通知的,不能再处罚违法行为人。当然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送达的除外。[⑥]

(四)配套设施的完善。定点测速和区间测速各有所长,应充分结合,分路况区别对待。对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速度监测,应以区间测速为主,定点测速为辅;对于村级、乡级等路段,应以定点测速为主。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测速设施,以便法律更好的实施。

【参考文献】

1、郑才成、毕华:《论区间测速的法律完善》[J],《政法学刊》,2013.302):23-27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前言部分第2.2.1条规定,载客汽车是指涉及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法》[Z]2011-4-22;

4、《双超货车频频引发事故,律师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搜狐网,2012-05-08



[①] 《刑法修正案(九)已实施,这些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已入刑》,见交通网,www.122.cn/xwzx/jtyw/641676.shtml2015-11-03

[②] 《双超货车频频引发事故,律师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见搜狐网,2012-05-08

[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④] 郑才成、毕华:《论区间测速的法律完善》,载《政法学刊》,2013年第2期,第24页。

[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前言部分第2.2.1条规定,载客汽车是指涉及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

[⑥]才成、毕华:《论区间测速的法律完善》,载《政法学刊》,2013年第2期,第27页。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