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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被害人享有的权利:

1、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 申请回避的权利

有权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

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 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5、 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6、 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 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被害人需履行的义务:

1、 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 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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