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森林分局、宜春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对苏某生、苏某誉、梁某军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告,并在当地进行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治宣传。苏某生、苏某誉、梁某军所在天台镇、新田镇等乡镇、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本次不起诉公开宣告。

本次公开宣告不起诉的是三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苏某生、苏某誉、梁某军分别捕获了一只俗称“泥鸽子”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被捕获的虎纹蛙均为活体,已由公安机关交宜春市野生动物保护站放生。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三人平时表现良好;秉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苏某生、苏某誉、梁某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对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和公安干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三被不起诉人均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表示今后不再猎捕野生动物。

在不起诉宣告后,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森林分局、宜春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以及相关乡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当地进行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保护、冬季森林防火相关规定以及《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一百余份,接受群众咨询数十次。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最大限度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