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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联动,助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不“虚管”
时间:2025-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满释放后,我知道自己还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需要执行,但除了不能参加村‘两委’选举,不太清楚还有哪些行为被限制、限期何时结束。”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人员李某向找其谈话的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如是说道。

为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等情况的发生,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户政部门对辖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开展了为期两天的专项检查。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和公安干警深入辖区4个派出所及村(居)委会,与派出所民警、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交流。同时核查了派出所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名单,查阅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档案,要求派出所对辖区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人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监管中不出现脱管、漏管等违法情况。重点核查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是否向其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了宣告,是否存在有被列入选民等违法情况。


下一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与协作配合,并依托数字赋能,筑牢监督防线,更好维护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检察官说法









1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监督。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版权所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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